申请人:葛雷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2753号“GRAEBEL Analy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982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571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举办以商业和广告为目的的交易会和展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