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023766号“beatsby dr.d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eatsby dr.dre及图 12023766

阅读:60973 2021-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国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7514号《关于第12023766号“beatsby dr.d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

  申请人: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国雄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7514号《关于第12023766号“beatsby dr.dr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4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32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beatsby dr.dre及图”系引证商标一、二的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陈国雄注册了多枚与毕慈公司的“b图形”和“beats”商标相近似的商标,除此之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几十件与知名品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其未举证证明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系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结合引证商标知名度情况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的情况,可以认定陈国雄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主观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4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麦科盖兹 MAICAH KORS”、“YMCMB”、“YOUNG MONEY CASH MONEY BILLIONAIRES及图”、“帼豪东 GHD”、“BEATSBY DR.DRE及图”、“BEATSLONZU及图”、“BEATSAPPLE及图”等。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603100号“b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75477号“beats by dr.d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内的“麦科盖兹 MAICAH KORS”、“YMCMB”、“YOUNG MONEY CASH MONEY BILLIONAIRES及图”、“帼豪东 GHD”、“BEATSBY DR.DRE及图”、“BEATSLONZU及图”、“BEATSAPPLE及图”等四十多件商标。被申请人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或举证。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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