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思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45500号“三健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81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