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同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46575号“南方福利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使用。二、在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1953号“南方”商标、第22342829号“南方NANFANGJ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中,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