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RASSER MASCHINENBAU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6268号“Mec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173808号商标、第30502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锁匠制品和金属小五金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