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94739号“zk 池根亿 zigunu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zk 池根亿 zigunuk及图 21994739

阅读:119472 2021-0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比菲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比菲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55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是双歧杆菌领域的世界龙头企业…

  申请人:比菲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比菲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3556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是双歧杆菌领域的世界龙头企业,是世界第二大益生菌原材料供应商,原异议人“池根亿”品牌为韩国家喻户晓的益生菌品牌。二、申请人是原异议人的代理人,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经原异议人授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网站上关于原异议人及池根亿品牌的介绍;2、原异议人网站上关于池根亿品牌的介绍;3、原异议人证书;4、“比菲德”百度百科;5、授权书;6、出口申报单;7、贸易询证函。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池根亿ZIGUNUK Z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提供了其与比菲德(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往来的授权书、贸易询证函复印件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比菲德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关联企业,其与原异议人曾经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及其“池根亿ZIGUNUK ZK及图”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原异议人的许可,擅自将“池根亿ZIGUNUK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在“无酒精果汁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蔬菜汁(饮料)”等商品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从2010年至今一直为合约合作关系,双方在使用品牌问题上有合同作出约定,约定被异议商标在中国大陆属于申请人。二、原异议人所提交的授权书证据为虚假证据,上面并没有申请人的盖章签字,申请人亦从未签署过该文件。三、原异议人对申请人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产品代理合同书;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2019池根亿韩国工厂参观活动网络软文;4、申请人商标商标档案;5、荣誉证据;6、参展资料;7、纳税资料。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即本案。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依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可知,原异议人池根亿品牌使用在“乳酸菌粉;苹果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与原异议人实际使用的“乳酸菌粉;苹果粉”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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