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00461号“乐销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17987号图形商标、第17333036号“乐易养 LEYIYANG及图”商标、第96407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予以准注册。申请人作为知名企业,已形成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