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安姆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42863号“CLAS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1999号“Classi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98214号“Classic及图”商标、第7582717号“杰作 JIEZU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共存材料。
引证商标三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蜡纸;纸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滤纸;纸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包装用塑料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LASSIC及图”,其中“CLASSIC”可译为“杰作”,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