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54238号“巷子花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巷子花开 44654238

阅读:134788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巷子口镇巷子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宁乡非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54238号“巷子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57680号“巷陌•花开 Xiangmo Floweri…

  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巷子口镇巷子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宁乡非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54238号“巷子花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57680号“巷陌•花开 Xiangmo Flowe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公益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巷子花开”,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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