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永不分梨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0057号“郸NEW YOUNG, 就是要HIG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9058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12772629号“新的sunquick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