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95545号“SUNJU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JUICE 40795545

阅读:112662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鲜活果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5545号“SUNJU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925号、第34255482号、第21456020号、第12590541号、第5101498号、…

  申请人:鲜活果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95545号“SUNJU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925号、第34255482号、第21456020号、第12590541号、第5101498号、第2145601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主要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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