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蓓温清洁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03369号“ALMAWIN爱蓓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87583号、第746001号、第6456685号、第16074669号、第16159195号、第1757849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英文商号,为申请人独创,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建立起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