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97601号“小鸡养成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鸡养成屋 34797601

阅读:50171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振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畅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对第34797601号“小鸡养成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申请人:振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畅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对第34797601号“小鸡养成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欺骗性。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品包装、百货商场、玩具专卖店照片;2、申请人官网介绍;3、玩具反斗城和孩子王、酷乐潮玩介绍;4、商品销售店铺列表、出货记录、抽样表;5、销售发票、报关单;6、百度搜索结果;7、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宠物用玩具、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长毛绒玩具、体育活动用球、健胸器、运动腰带、杠铃、钓鱼用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7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的销售发票、报关单证据,证据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结合证据1、2、4的商品包装、百货商场、玩具专卖店照片;申请人官网介绍;商品销售店铺列表、出货记录、抽样表等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小鸡养成屋”及其英文对应形式“BABY CHICKEN HOUSE” 在玩具商品上作为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相同类似行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况,争议商标“小鸡养成屋”与申请人“小鸡养成屋”商标及其英文对应形式“BABY CHICKEN HOUSE” 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用玩具、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长毛绒玩具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宠物用玩具、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长毛绒玩具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健胸器、运动腰带、杠铃、钓鱼用具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健胸器、运动腰带、杠铃、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宠物用玩具、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小屋、长毛绒玩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4797601号“小鸡养成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鸡养成屋 347976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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