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遇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银鸥万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11日对第30039647号“有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有你婚恋及图”、“UNI”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公众基于一般注意力极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完全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注册申请,其行为是具有恶意的,不正当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搜索信息;2、网站备案信息;3、申请人网站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5类婚介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网页材料,其形成时间、真实性均难以确定,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有你婚恋及图”、“UNI”商标于婚姻咨询等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并未违反该项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并未提出具体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注册号,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