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文里大众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日对第33845760号“心添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839271号“添乐 TALA及图”商标、第4374268号“添乐卡通王 TALACATOONKING及图”商标、第8676868号“添乐卡通王 TALACATOO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简介、产品介绍、资质与荣誉、产品销售情况;维权记录;参加展会情况;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情况;审计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经过被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产品照片;展会照片;宣传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酱、糖、糖果、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谷类制品、虾味条、蜂蜜、冰淇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0类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可可制品、非医用营养液、食用冰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酱、糖、糖果、巧克力、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谷类制品、虾味条、蜂蜜、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可可制品、非医用营养液、食用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添乐”,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