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0232号“皖酝无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无极”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但申请商标整体已产生有别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皖酝无极”,其整体已产生有别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尚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