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贵族名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90029号“赖公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5858号商标、第39443610号商标、第4173288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