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瑞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02490号“RENDERB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8981号“Renderbus”商标、第41718676号“瑞恩达RENDER及图”商标、第7863652号“Re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7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