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55066号“麦麦同学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984787号“麦麦”商标、第21718539号“麦麦 JIATAL”商标、第38703118号“麦麦农场”商标、第40553380号“麦麦联盟”商标、第40639426号“麦麦餐饮 M”商标、第32830232号“麦麦屋”商标、第41652863号“麦麦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七权利状态不明确。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三、五、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与“麦麦”系列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之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上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企业信息、申请人官方微博、申请人名下“麦麦”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部分使用证据等。(光盘)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至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麦麦同学会”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麦麦”、引证商标四“麦麦联盟”、引证商标六“麦麦屋”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市场营销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相区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