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航嘉麦格纳座椅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77263号《关于第29633732号“H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9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3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高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48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第14209557号“h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并已公告,据此,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