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3273号“The S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7428号“夏朗S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电视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电声组合件、影碟机”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22期)。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正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