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36272号“三个渔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个渔夫 18136272

阅读:122949 2021-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忠华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30日对第18136272号“三个渔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7275098号“三个伙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

  申请人:温忠华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30日对第18136272号“三个渔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7275098号“三个伙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于餐饮行业,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是由北京天香上品粥店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核准后于2018年5月2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18136272号“三个渔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个渔夫 181362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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