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1983号“乐事 Lay's gourm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6531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85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594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785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80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050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