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63560号“J 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2933号“J20”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