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毛囊移植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31461号“深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907688号“根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75848号“深根园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一、二均处于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风景设计服务上已被我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保健;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心理专家;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深根”为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深根”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根深”汉字构成相同,仅汉字排列顺序不同,且汉字有自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理发;化妆师服务;动物养殖;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环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环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