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尔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52444号“CASA MARTINEZ C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8822号“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以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42461号“玛蒂耐特MERTINAT 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51568号“臻知味ZHENZHIWEI 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宽展期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