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花果山咨询代理连云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4415号“齐天电建POWERQI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有显著性,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08904号“齐天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84350号“齐天科达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12473号“齊天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82334号“天齐TIAN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齐天电建POWERQITIAN”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