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浙东精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21519号“ZD 浙东精工ZHEDONGJING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2042号、第9336307号、第1357312号、第7654120号、第8637314号、第14771073号、第19083411号、第423073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