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鸿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5894号“鸿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79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