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833528号“环景光ambi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景光ambilight及图 44833528

阅读:147712 2021-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33528号“环景光ambi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大量使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33528号“环景光ambi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大量使用,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6449号“环景光ambilight及图”商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三、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在先已国际注册的第1068753号“AMBILINGHT”商标信息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环景光”、拉丁字母组合“ambilight”及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录音装置、声音传送装置、声音处理装置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禁止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4833528号“环景光ambi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景光ambilight及图 448335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8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