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56704号“甄修正 ZHENXIUZ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甄修正 ZHENXIUZHENG及图 44956704

阅读:171060 2021-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宿州市创铭景俪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56704号“甄修正 ZHENXIU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060号“修正”商标、第1816231号“修正”商标、…

  申请人:宿州市创铭景俪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56704号“甄修正 ZHENXIU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060号“修正”商标、第1816231号“修正”商标、第4918790号“修正”商标、第4717582号图形商标、第8378216号图形商标、第19791170号“修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蜂王浆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甄修正 ZHENXIUZHENG”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文字“修正”;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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