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66855号“X1EHE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1EHETANG 37666855

阅读:91350 2021-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正华 被申请人:杨程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6日对第37666855号“X1EHE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协和”、“XIEHE”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

  申请人:郑正华

  被申请人:杨程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6日对第37666855号“X1EHE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协和”、“XIEHE”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公司简介、产品包装及产品批件等;2、荣誉证书、科技成果、出口许可证、奖项照片及广告审批表等;3、产品销售图片;4、相关销售材料;5、裁定书、判决书等;6、引证商标档案;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根据申请书首页及证据5可知,申请人援引了第549319号“协和 Xi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4313号“XI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64242号“协和 XIE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76997号“XI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3202号“協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97305号“協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711572号“协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作为本案引证商标,上述商标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X1EHETANG”与引证商标五“協和”、引证商标六“協和及图”、引证商标七“协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XIEHETAN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XIEH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粉刺霜、祛斑霜、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粉刺霜、祛斑霜、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7666855号“X1EHE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1EHETANG 376668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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