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尔兹数据解决方案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33066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05892号“KURZ DIG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41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8602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860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9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9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8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8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5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7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类第1219078号商标、第6508921号商标、第650892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9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9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9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98384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12251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12190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07类第755992号商标、第441916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2类第755992号商标、第4418917号商标所有人分别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形式有所不同,故可不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经国际删减程序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283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09、16、17、35、38、3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