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来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86140号“黄姥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28434号“爺黄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黄姥爷”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爺黄老”在文字构成上仅汉字排列顺序及个别汉字字体不同,未形成明显的含义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果酒(含酒精);利口酒;白酒;酒精饮料原汁;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利口酒;蜂蜜酒;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