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红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28546号“奇兵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4123号“奇兵Qib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