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中吉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54591号“易知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7855号“易恩知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易知旅”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易恩知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具有不致造成公众误认的其他明确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物流运输;搬运;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船运货物;海上运输;租用汽车运输;装甲车运输”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游艇运输;出租车运输;车辆共享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