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85656号“未来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059号“未来视线 FUSIGHT”商标、第18203037号“未来视界”商标、第30163466号“未来竞界”商标、第35170640号“未视界 WEISHIJIE及图”商标、第40715852号“未来无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未来视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未来视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性文字“未来视线”、引证商标三显著标识性文字“未来竞界”、引证商标四显著标识性文字“未视界”、引证商标五显著标识性文字“未来无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具有不致造成公众误认的其他明确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可下载的音乐文件;计算机存储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矫正眼镜;儿童眼镜;眼镜片;眼镜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隐形眼镜盒;电视机用投币启动机械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