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梓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常市乐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原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镜壹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5日对第33619973号“五嘉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大部分商标构成对市场上知名品牌的复制、摹仿,构成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原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商标在网络上对外兜售。三、原被申请人前现任股东以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限制性规定的行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进行转让、交易牟取不当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争议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黑龙江省布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等商品上。2019年11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黑龙江省镜壹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五常市乐兴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7月6日。
2、原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黑龙江省布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有十余件商标,变更后名义黑龙江省镜壹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有八十余件商标,涉及20余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其中包括第5类、第6类、第7类等类别。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该条款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经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原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涉及20余个类别商品或服务,其中包括第3类、第5类、第7类等类别,原被申请人为设计公司,上述类别与其经营范围、行业特点相差甚远,加之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指出原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商标在网络上对外兜售。原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或使用意图进行说明或举证,故可推定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转让与现被申请人不能改变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