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大众博士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85730号“甜泉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甜泉山”作为商标使用在果汁、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