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安市华仑侨特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琼芬
申请人因第4225321号“BAO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1626号决定,于2020年0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2016年08月22日至2019年08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邮件查询截图;
2、实物照片;
3、购销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交易明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郑经豹于2004年0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领带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5年07月28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瑞安市华仑侨特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0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与上海嘉翔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交易明细、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宝雕 BAODIAO及图”皮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其他交易记录、实物照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鞋、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帽、袜、领带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所述,复审商标在鞋、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帽、袜、领带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帽、袜、领带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