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省暖通空调设备厂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松涛
申请人因第587389号“通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1161号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提交2016年08月21日至2019年08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未收到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因此未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物、实景照片;
2、宣传材料;
3、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1年04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2年03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暖气片;散热器;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2年03月1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了多份买卖合同、发票,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通宇”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宣传材料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暖气片、散热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所述,复审商标在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暖气片、散热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