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33752号“SNOWPA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NOWPATH G1533752

阅读:90403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NOWFLAKE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752号“SNOWPA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6134号“雪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

  申请人:SNOWFLAKE 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3752号“SNOWPA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6134号“雪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审理中,若被撤销竟不会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NOWPATH”,可译为“雪道”,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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