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060885号“AI D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 Dream 46060885

阅读:70430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60885号“AI D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床垫商品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4955号“安尔梦…

  申请人: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60885号“AI D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床垫商品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4955号“安尔梦 AIR DREAM”商标、第9783785、16228536号“一梦居A-DREAM及图”商标、第24543553号“安境 ADREA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间在部分群组已经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AI Dream”,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6060885号“AI Dre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 Dream 460608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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