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凡米优保(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26261号“凡米优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5043号“凡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引证商标已经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得出结论后审理本案。类似多个“优保”商标已被核准通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凡米优保”,引证商标为“凡米”,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