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440407号“芯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芯仪 46440407

阅读:102307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芯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善源(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40407号“芯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企业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

  申请人:武汉芯仪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善源(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40407号“芯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企业字号,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特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订购合同、采购发票、送货单、产品照片、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芯仪”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被理解为含有芯片的仪器或仪器芯片,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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