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33429号“京都麦酒Kizak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京都”是申请人所在地的真实表述,使用在商标中为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品产生误认,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959号商标、第443509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正在审理中,权利状态均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关于“京都”的解释页面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京都麦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京都”,且“麦酒”是对指定商品原料、名称的描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