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张婷婷
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对第40382543号“JOAJOT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956028号“joajo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joajota”商标的恶意抢注。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韩商言”、“朵可拉DOCAY”小说主人公名称及他人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化妆品行业权利人将同一商标名称同时注册在第3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的示例;
2、引证商标使用授权书;
3、天猫商城销售、进口货物报关证据等销售证据;
4、“韩商言”、“朵可拉DOCAY”百度查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2018年6月29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现女友”商标、“韩商言”商标(墨宝非宝所著小说密室系列之《蜜汁炖鱿鱼》男主人公名称、《亲爱的,热爱的》男主角名称)、“朵可拉DOCAY”商标(泰国化妆品品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虽然争议商标“JOAJOTA”与引证商标“joajota”字母组成相同,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在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joajota”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joajota”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主要集中在洗面奶等商品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joajot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6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现女友”、“韩商言”、“朵可拉DOCAY”等小说主人公名称及他人知名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