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522100号“58问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8问卷 45522100

阅读:90454 2021-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2100号“58问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3583号“问卷”商标、第13373599号“问卷”商标、第16957011号“问卷网”…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2100号“58问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3583号“问卷”商标、第13373599号“问卷”商标、第16957011号“问卷网”商标、第44215247号“问卷云”商标、第7081269号“茶 度 TEA 58 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和第44607714号“5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待审,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问卷”,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由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五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5522100号“58问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8问卷 455221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04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