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甜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美芝澳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11735号“贝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277号决定,于2020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227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搜索,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并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过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装盒及销售货架图片复印件;
2、电子邮件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除与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重复的以外,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编号续上):
4、被申请人与上海梵萃商贸发展中心签订的购销协议原件;
5、购物小票原件;
6、货物照片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等,且证据4涉嫌伪造证据,其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上海梵萃商贸发展中心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0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广州美芝澳化妆品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201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3年6月13日。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上海梵萃商贸发展中心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6为自制证据,其中销售货架图片未显示时间;证据2、3显示时间在指定三年期间之外;证据4购销合同显示上海梵萃商贸发展中心于2019年5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协议,但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上海梵萃商贸发展中心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且没有发票佐证,故对该购销合同不予采信。因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