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努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71163号“NUN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72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07日